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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合格后,本人于2011825日进入“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73)(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工作。9月中旬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工作岗位俄语翻译。合同履行期间,本人按公司规章制度及上级分配的任务进行正常工作。公司急如星火地招聘我到岗后,在短短两个月之内无故及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刚刚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与水晶光电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申诉到洪家劳动监察中队后,我考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迅速撤离了现场,安全回到家中,但此时并未了结。 

现将本次申诉中遇到的问题及诉求反映如下:

一、就本人遇到的劳动争议向“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和“椒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咨询时,两个部门均表示拒绝受理。

我当时的诉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提出的正当要求,市仲裁的人居然说:“那怎么可能,人家不用你了,连门都不让你进。”这话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固定,也助长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怪不得水晶光电随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因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公然姑息养奸。区仲裁的人连情况都不问,就说:“你必须到街道调解。如果你不听我的,我就拒绝受理。”这堪称史上最无耻答复。以上执法部门的无耻丑行直接导致违法企业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践踏劳动法的尊严、侵犯劳动者的利益。

二、洪家街道劳动监察中队的邱正方1024日受理了此案。我后来才知道,此部门只进行调解。我的诉求:1、双方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申诉期间被诉人向申诉人正常发放工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3、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详见附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通过调解,上述诉求均未兑现。到我撤离时水晶光电只支付了规定期限内的工资,未依法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本人要求依法赔偿的数额是一个月的工资5834元(已写在劳动合同上),加上此次违法解除发生的一切交通费用、托运行李的费用及面试的交通费用共1826元,两项合计7660元,详见附2“关于违法解除的赔偿要求”。此要求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水晶光电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王灵燕和蓝宝石分厂厂长李军猛。可向上述两位查询此事,本人也保留了发送记录。

调解过程中,邱正方多次强调水晶光电无法赔付几年工资,为什么他无中生有一再强调几年的工资呢。无非是水晶光电想要封口!但是当我安全撤离后,才想起封我的口太晚了。我的要求只有7660元。

 

P.S.以上问题已向中国监察部举报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略去本人信息)

被诉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园区A5,A6,A17


请求事项:

1
、双方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
、申诉期间被诉人向申诉人正常发放工资和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

 

3、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经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合格后,申诉人于2011825进入被诉人公司工作。

9月中旬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工作岗位俄语翻译。合同履行期间,申诉人按公司规章制度及上级分配的任务进行正常工作。

930前,我给土克旭交了一份工作内容清单,土克旭在事先未与我沟通的情况下硬性规定了完成各项工作内容的时间,我觉得时间紧迫,会影响翻译质量。930土克旭找我谈话,谈话期间他一再强调虽然他不懂俄语但是有权规定时间,就算粗制滥造也要按照他规定的时间完成(详见附件“土克旭要求粗制滥造的邮件截图”),我不同意他粗制滥造的做法,他就大发雷霆拍桌子。我当时指出他态度不冷静,不能再谈下去了,就迅速走开。据此唯一的一次谈话土克旭认为我不服从主管工作分配。

1010公司聚餐的时候土克旭大声对我说,你把自己的护照交到人力资源部,准备办签证去俄罗斯验收设备。当时在场的有10人以上。

1017,午休时间我把工服上衣放在办公室就去食堂吃饭(食堂与办公区分开,中间有市政马路,步行距离10分钟左右),土克旭和人力资源部的王灵燕据此断定我违纪,但是他们拿不出我违纪的任何证据。

20111020,我正在做出国准备,人力资源部部给我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不服主管工作分配和违反劳动纪律(详见附件“王灵燕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截图”)。我不同意这个意见:

1、我认为午休时间是个人休息的时间,穿什么衣服都不违反公司纪律。

2、从10101020,我并未与领导发生任何工作接触,谈不上不服从领导;何况1010号土克旭还当众说让我出国,10天后就突然解聘我,我十分惊讶。

3、被诉人无故并捏造事实解除与申诉人刚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本岗位依然需要,公司仍然在招聘本岗位的新员工,详见附件“公司继续招聘俄语翻译的的网络截图”及网址:

http://www.job5156.com/Common.shtml?url=SeePositionController&comid=879238&posid=5718306&sc=t2iW0QRU3gm6GQGo7xaM

 

以上均为事实,详情可向公司核实。

 

 




洪家劳动监察部



    
申诉人:

 

20111024星期一

 

2:关于违法解除的赔偿要求

 

各位:

 

你司违法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应赔偿我1个月的工资5834元。

因我家在外地,为了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已选择离开现场,但是由此次违法解除发生的一切交通费用、托运行李的费用及面试的交通费用都应由你司承担,上述费用合计1826元。

 

以上两项合计7660元,请尽快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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